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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6-17 9:12:47 浏览次数:56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以及《关于印发〈工商联商会

章程示范文本〉和〈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联厅通〔2011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工商联商会是指郑州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郑州市工商联商会以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

第四条 郑州市工商联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会员数量符合相关要求;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一定的活动资金;

(六)发起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 申请成立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提出申请,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郑州市工商联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有关材料;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经郑州市工商联批准,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经郑州市工商联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六)筹备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终止筹备。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推举产生。人选产生后,郑州市工商联采取征求意见、委托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从思想政治表现、诚信守法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经考察后提交郑州市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九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监事长人选须郑州市工商联考察后提交郑州市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秘书长人选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秘书长人选采取由发起人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商会换届则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经郑州市工商联考察后提交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批准筹备成立后,按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投票选举理事、监事,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郑州市工商联对商会的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商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商会依法民主办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情况;

(三)商会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商会换届工作;

(五)商会重要人事事项;

(六)商会年度检查、年度审计和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商会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商会的清算事宜。

第十五条 指导商会建立健全对会长和秘书长的考评制度。明确考评内容,规范考评程序,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评等次,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新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指导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工商联指导商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业务指导重点内容是:

(一)商会开展的各类经贸活动;

(二)商会的调研工作和建言献策工作;

(三)商会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感恩行动及其他慈善公益事业;

(四)商会的外事活动;

(五)商会的维权工作;

(六)商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商会的档案和文书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商会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商会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发挥典型引导作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章程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年检初审不予通过;涉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出撤销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考评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提出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628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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